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廖駿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5,225元(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中已遭裁定駁回確定部分,不在視為起訴範圍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