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5號
再 審 原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益正間再審之訴(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追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60,000元,應徵裁判費1,527,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2年10月2日以112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