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德鎰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献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昀昇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