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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鍾棋薰 
            鍾姍祐 
被      告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格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5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依上揭法律意旨,尚難認原告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