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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5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