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 理人 陳銘智
被 上訴人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被 上訴人 劉高育
陳美滿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書明
吳桂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