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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誠健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叔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生效,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