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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被      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難認為合法,而原告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