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2號
上 訴 人 劉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