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聯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燕鵬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常子薇律師
被 告 德式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德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庭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兩造陳報已就和解方案達成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