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輕鬆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國定
被 上訴人 凌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作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