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元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沈美玲」,應更正為「顏明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為「顏明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是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