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楊忠舞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分擔之記載,本系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依據前開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示兩造勝訴、敗訴比例酌定由兩造比例負膽,因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