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2號
上 訴 人 壹達諾汽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