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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廖駿赫   
訴訟代理人  劉亭佑 
被      告  御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雄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27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8-192、196-198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