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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貴金影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念華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前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114年1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