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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38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王柏貴
程湘琪
林宗毅
被 告 吳達奎(原名:吳堂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