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程嘉蓮 
被      告  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第2行「...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