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王筑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友昌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