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號
被 上訴人 友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滿
訴訟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
林哲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