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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聶凡綺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複代理人    曾秉浩律師
被      告  森旺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中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