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4號
原 告 林冠羣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被 告 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參 加 人 林冠谷
訴訟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