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8號
上訴人 盧孔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盛喆、顏夙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