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03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01、A02、A04、A05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6,149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另於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第800號、104年度台抗字第78號、10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107年度台抗字第228號、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就附表一所示遺產,被上訴人即原告A01、A02就分割遺產之可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萬2,953元【計算式:(不動產668萬8,894元×2/10=133萬7,7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存款498萬5,727元+股票65萬2,207元=563萬7,934元×2/5,225萬5,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另就一審判決主文第2、3項的部分聲明不服(即上訴人應各給付被上訴人A01、A02特留分的金錢補償144萬7,246元),以上合計648萬7,445元(計算式:3,592,953+1,447,246+1,447,24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149元,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間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及分割方式
(一)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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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區○○鎮○○路○○○○○○0○0○0000號房屋 | | | |
| 中國海南省海口市○○○路0號○○廣場○○大廈00樓房屋 | | | A01、A02、A04、A05各受分配1/10,A03取得6/10 |
(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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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招商銀行 (帳號末3碼:786,人民幣11,596.83元,匯率:4.502 元) | 5萬2,208元 (計算式:11,596.83x4.502=52,208.9287) | |
| 中國招商銀行 (帳號末3碼:108,人民幣718,546.25元,匯率:4.502 元) | 323萬4,895元 (計算式:718,546.25x4.502= 3,234,895.22) | |
| 中國交通銀行 (帳號末3碼:048,人民幣175.44元,匯率:4.502 元) | 789元 (計算式:175.44x4.502=789.83088) | |
(三)股票
◎附表二: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