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李秀麗
李月麗
李秀娟
李艷麗
李宏利
被 上訴人 新台旺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7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