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09,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3,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