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271,233元及違約金,該25,271,233元中,有271,233元為其餘25,000,000元之利息,與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