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史慧玲律師
被      告  普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曾芬芬 
            梁若菲 
            陳貞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