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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史慧玲律師
被 告 普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曾芬芬
梁若菲
陳貞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