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參 加 人 簡榮英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吳姿穎律師
謝宜軒律師
上列參加人參加被告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彭阿斗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