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致成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被 告 鄭瑤婷
藝術廣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荌晴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胡原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姵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1、2項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之記載,顯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之脫漏而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