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陳雪玲
陳顯宗
陳正義
陳賜平
陳志成
陳鴻誌
林粉
陳嬌絨
陳賢德
陳學孟
陳啟毓
陳建融
陳姿穎
陳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肆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元(上訴人固附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12年3月30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本件於112年12月1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前即已繫屬,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故孳息不予併算),應徵裁判費伍拾壹萬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