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顏仕欽
顏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月24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1萬6,536元(見本院卷二第156至157頁之裁定),應徵裁判費69萬1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