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林玥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萬7,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