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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品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順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國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應更正為如下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關於建物坐落基地部分未載明權利範圍,另關於附屬建物部分未載明露台面積,為利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爰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區
○○
00
1232.3
10000分之98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
同區○○○路0段00號3樓之3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3層:44.48
合計:44.48
陽台:6.82
露台:73.81
全部
備考
含地下B2層A區編號第11號中層機械式汽車停車位一個。
共有部分:同段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1)、同段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5)、同段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