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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國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46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婷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民國)
1
吳天仁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國滿實業有限公司
220,000元
SCAA3372766
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