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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游思修即游文發之繼承人
            游子萱即游文發之繼承人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及聲請人游
思修代理人  李怡婷即游文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艾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87NX-0000283-4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