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楊奕彥
代 理 人 許雅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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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8-NF-0000007~98-NF-0000007 | | |
| | | 98-NE-0000048~98-NE-0000063 | | |
| | | 98-NE-0000067~98-NE-0000069 | | |
| | | 98-ND-0000058~98-ND-0000071 | | |
| | | 98-ND-0000076~98-ND-000007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