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郭佳蓉即昭宏食品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