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崔明珠
代 理 人 宋世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