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李黃省(即李淑卿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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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ND-0012760~92-ND-0012761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