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健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4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1
起維物聯科技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科分行
健程工業有限公司
43,670元
EN9647207
110年8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