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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尚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沈瑞珍
代  理  人  李育葒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民國
 1
昀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謝季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尚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5,446元
NQ0228201
11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