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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邱基淩 

訴訟代理人  邱煥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