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隆
訴訟代理人 郭秋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