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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佳美義肢輔具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鍾以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10,000元
GB0002994
民國1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