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佳美義肢輔具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鍾以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