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自然思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奕文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蓁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森稅傢商行林守儀
林守儀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自然思維股份有限公司
51,002元
EN2203396
民國11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