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連傑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燦雄 
代  理  人  王健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1
連傑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燦雄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司
順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294,000元
AU7522345
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