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訴訟代理人 廖于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