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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訴訟代理人  廖于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新市分社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50,000元
XA0096022
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