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綺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憶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