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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綺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憶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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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萬3,685元
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