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陳宏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